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填写信息时,对于实际控制人这一项总有一些拿不准的情况出现,到底实际控制人是如何界定的?若全体股东持股都不在50%以上到底谁才是实际控制人呢?小杰整理了一些实际案例,希望对各位基金管理人有所帮助。
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形式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景一:
公司有出资人A,出资额超过50%。但由于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判定:如果A是自然人,即可直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如果A是有限合伙公司,则A需要继续穿透。
情景二:
公司设有董事会,且机构股东A派出的董事最多。
判定:A为实际控制人
情景三:
公司有多位股东,且每位股东持股均不超过50%。
判定:若有股东之间签署表决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表决权持股超过50%,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提醒:记得上传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
情景四:
若上述几种情况都不符合,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此时要注意,第一大股东是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而非是申请机构股东的第一大股东。
看完案例分析,管理人还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心存疑问吗?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杰门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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