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由于预期内的超高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人的目光,同时,又由于其非公开募集的性质,给了很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
但现实中,二者边界模糊,投资者需要仔细鉴别,否则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
明确二者的定义
私募基金:
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总结可得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非法集资: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明确二者的不同之后,在生活中如何鉴别呢?主要从以下五个角度入手:
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市场推广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
例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甚至在实践中,投资者比较容易接触到的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也在无形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投资人同样应谨慎对待。
如果相关组织机构采取上述任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就极有可能已经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法律界限。
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而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作为投资人,当你接触到一个私募机构的时候,最好询问清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然后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改管理人是否登记在列。
是否是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中就需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
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这是考察点一。
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
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这是考察点二。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
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1)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2)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如果面对的情况是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一定要高度谨慎。
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即构成违法。
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会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这一点非常好区分。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是以上五点,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容易模糊,所以一定要小心谨慎,投资人遇到其中任何一点状况都要心存疑虑,仔细求证,毕竟遇到非法集资的状况后,想追回投资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