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2018-07-04

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是一项勇敢者的游戏,勇敢则意味着冒险,当极端风险发生时,身在其中的我们一定要沉着冷静,明白眼前面临的风险,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


维权.jpg

一、首先要明确私募基金风险的来源

 表面原因:

1、管理人内控不严

2、第三方监管缺位

3、管理团队利欲熏心

4、GP权利过大

5、LP忽视权利行使等

 这些表面都是私募基金导致风险发生的诱因,最坏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链

当问题出现时,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

1、编造虚假项目,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无法兑现承诺

结果: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投资人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别无他法。

2、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

结果:属合法情况,在这里不进行赘述,主要分析当您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我们应该用什么样合法的方式讨回投资款。



二、投资人的维权方式

1、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

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要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相关基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会非常长,若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可能的话还会有二审,整个刑事程序走下来,也可能会有一两年的时间,最终很多投资者会耐心耗尽而终止申诉。


2、投资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若普通合伙人不行使权利,不积极维护基金公司的利益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相关的项目方,要求他们积极偿还投资款或返还盈利。但这种做法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追回的相关投资款,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有限合伙自己出资打官司追回的相关款项,也是合伙企业即基金公司的钱,并不是自己的钱,不能由自己所有。

但是想让所有的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打官司难度太大,毕竟想通过打官司拿回投资款的是少数,多数还是希望不打官司就能拿回自己的投资款。


3、投资者联合起来自行维权

首先,所有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交授权委托书;

其次,积极与各项目方进行沟通,同时,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状况,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哪些为优质资产,针对优质资产,要重点处理;

再次,积极与项目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

若有还款计划,双方切实按照此计划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此计划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达不成还款计划,那么看看是否能够将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维权股东利益。最后,大家按照约定好的分成比例分配所讨回的资产。


4、投资者与基金相关负责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若基金公司的相关款项被负责人进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或者进行了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都应当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来进行担保,或者拍卖,以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只要有了相关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那么若其不履行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由此可见,前面两个追回方式过程繁琐,时间过长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建议有限合伙人还是先通过后面两种方式,拿到一些有价值的抵押、担保或还款协议之后,再依据这些提起诉讼解决,就比较容易,也不会出现因法条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歧义。


三、未雨绸缪,擦亮眼睛

(一)要查看此项目是否真的存在

仔细查看一下普通合伙人(GP)对此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即可。如果是好项目,那么普通合伙人肯定自己也要进行投资,如果普通合伙人自己都不投资,那么很难说这个项目是好项目,也很难说这个项目真实存在。


(二)平行基金

不少外资基金合伙人或是GP团队会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募集一只主基金的平行基金,该平行基金以一定的比例跟投主基金的投资项目。以此方法来让LP获得足够的投资安全感。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

在签订合伙协议时直接约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给LP一份安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或合伙企业与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行使相关权利的;

(2)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作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决议采取措施的;

(3)任意有限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获得任何回应的……;

(4)其他应当被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四)在合伙协议中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的情形

例如,约定“以下情形应被认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




为避免执行事务合伙人佯装与交易对手谈判却实际怠于行权,合伙协议中应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合理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比如约定,“当合伙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如在合伙企业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之日起超过60日相关方仍未予以纠正、停止其损害或侵害行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同时,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函件等方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固定。

但是,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会要求修改合伙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或者即使要求修改或增加某些条款,也会被拒绝。因此,本质上来讲很难达到事前预防。建议投资者投资前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合同审查或尽职调查。

防患于未然,任何时候,理智的态度才是投资人的护身符,祝各位投资顺遂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