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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亿资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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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据昨日晚间新闻联播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于3月28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至此,牵动着百万亿元市场神经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新规,终于获得通过。


会议指出: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

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

要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

要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

要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此次资管新规获得通过,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将带来深远影响,小编在此仅归纳总结出自管新规对于私募行业的影响。


1、私募投资门槛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此次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做了相应提高。


原有标准: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现有标准: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杰说

《指导意见》将合格投资者的家庭金融资产提至500万元,这直接减少了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规模也会缩水,对一些业绩相对平庸、品牌效应偏弱的机构或将感到较大压力。


2、私募基金业务模式 

《征求意见稿》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


界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将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具体为以下内容:


不可行的业务模式:


银行理财+私募FOF/银行理财+私募基金

首先,根据“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目前市场通行的“银行理财+私募FOF模式”违背了资管产品只能嵌套一层的规定,应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然到期终止,这将直接导致当前大量以该模式存在的私募FOF规模收缩,进而影响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只能投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无法直接投资作为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产品,因此该模式也无法进行。


与此相似的“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的FOF模式也将受到同样限制。


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根据答记者问,非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行为目前受认可的仅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投资顾问公司的行为存在监管模糊地带,因此“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FOF模式目前不受监管认可。


可行的业务模式:


银行自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

银行自营资金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性质,不占用产品层级,但目前投资受限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该模式下的债券型私募FOF仍有可为,实际这也是当前债券型私募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目前在协会登记备案,但属于金融监督管理的统一框架,理论上属于受认可的投资顾问。


按此推论,市场上当前各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聘请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的模式目前在征求意见稿许可范围内。


由此,金融机构依托自身的资金募集优势在募得资金后(母基金),以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为子基金,考虑在子基金层面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仍可延续。典型的如信托公司目前的私募FOF模式,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



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非正式稿)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是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