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时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同时推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引发业内极大反响,2018年不愧为大家心目中的监管大年,重拳已出击,管理人们准备好了吗?
化繁为简,昨日协会到底释放出那些重要信息:
对主动与投资者和解、积极解决问题的私募,不启动调查和处分;
投诉未解决、有负面舆情、经营风险大的私募不予入会;
我们再来逐条分析:
第一、鼓励私募主动和解,将不启动调查和处分
协会表示,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第二、严格私募入会标准,建立公示制度
协会表示,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示制度。
第三、异常经营机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协会表示,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此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关联方新私募设立等。
如果私募没有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第四、发挥律所作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协会表示,将健全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将不再接受相关律所、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一、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八大经营情形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ps:以上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失信的私募机构及其高管等。
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一)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二)私募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三)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和关联方新私募登记等。
三、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四大要求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四、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六大形式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应当载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三)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发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隐匿、阻碍、故意遗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实描述。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六)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五、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方式
(一)若私募机构3个月内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高管也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二)对于会员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认定私募符合登记规定,将恢复正常业务办理;如果不符合登记规定,将予以注销。
(三)对于非会员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情况复杂,协会可提交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对于没有尽责的律师,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四次理事会
2018年3月23日通过)
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
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二、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且未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实施纪律处分,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不断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诚信约束。树立和维护好会员的形象与品牌,发挥会员机构的模范示范作用,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正风肃纪,规范发展。
三、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服务作用,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为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附件:《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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